我們都知道電力行業的點多、線長、面廣的特性,也決定了電力設施案件往往發生在偏僻地帶,警方發現和查找線索困難,往往使案件得不到及時發現,造成破案失掉許多有利時機。不法分子將黑手伸向了高鐵電纜線,并頻繁作案數起,一方面是受到利益的驅使,另一方面更多的是目前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懲罰,一些不法分子才會乘機把盜賣公共基礎設施當成“發家致富”的手段。而有些盜竊事件發生之后,部分單位害怕承擔責任,不及時報案,給調查取證造成了一定的難度,也在間接上縱容了偷盜者的囂張氣焰。
一、電力法規的權威性、可操作性還不夠具體。目前執行的《電力法》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很多涉電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進入司法程序,這使犯罪嫌疑人常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也起不到震懾犯罪的作用。
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缺乏宣貫力度。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上缺乏配套的宣貫措施,造成犯罪分子對盜竊鐵路電力電纜就是違法犯罪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把偷盜作為發家致富的手段。并且廣大群眾對破壞電力設施活動的危害性不夠重視,對電網事故往往造成無法估量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認識不夠。
三、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責任不夠明確。雖然我國體制改革在各個領域不斷深入,但各級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由于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專業技術等原因,很少涉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一些地方政府的電力設施安保部門活動開展不深入,集中打擊專項整治不到位,沒達到治標治本,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被動挨打”的局面,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頻繁且不斷升級。
四、電力企業自我保護意識不夠。一些電力企業內部安保部門機構在體制改革中被撤銷、合并,加上企業本身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缺乏重視,既有電力設施防盜技術手段落后,少數部門和個人甚至認為保護電力設備設施是企業的事,設施被盜、被破壞與己無關,法律意識淡薄,造成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處于被動局面,致使危及電力設備設施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針對以上現狀,筆者認為其治本之策是在完善相關制度,不斷提高公眾的法治意識。現階段亟需形成公安機關、企業部門、社會輿論多重聯動的模式,多管齊下,疏堵結合,建立起長效的法制監管體系,才能遏制住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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