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田法院審結大田兩男子合伙盜竊通訊電纜案,被告人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2017年5月至8月間,樂某單獨或伙同鄭某駕駛轎車潛至大田縣石牌鎮桃山村、鰲江村、桃坑村等地,采用事先準備的腳扣、剪刀等工具攀爬電桿剪斷已基本停止通訊使用的電纜線后在地上收攏的手段作案7起,盜得電纜線1907.8千克,價值人民幣35812.64元(其中被告人鄭某參與作案5起,涉案電纜線1788.8千克,價值人民幣33504.04元)。樂某、鄭某后將所盜電纜線共計1370.8千克(其中301.2千克為每千克16.6元,其余為每千克22元)運送至大田縣均溪鎮象山路,出賣給經營廢品收購生意的尤某得贓款人民幣28531.2元,各分得贓款人民幣14265.6元。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樂某、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合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涉案電纜線價值分別為人民幣35812.64元、33504.04元,均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樂某在短期內單獨或合伙盜竊7起及被告人鄭某在短期內合伙盜竊5起,應分別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樂某、鄭某具有自首和退出全部贓款等的情節,可以依法予以分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因本案盜竊物已基本停止通訊使用,故公訴機關以盜竊罪提起公訴;若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纜線,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的電纜線不論數額大小,將被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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