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2019年1月10日發布的(皖合)質監罰字〔201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肥安通電力電纜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耐火軟電線被行政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8年7月監督抽查合肥安通電力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 -(銅芯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連接用耐火軟電線),規格型號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經法定檢驗機構檢測,判為不合格,屬于嚴重不合格。不合格項:耐火試驗項目不符合GB/T19666-2005標準。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予以立案。經查:合肥安通電力電纜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 -(銅芯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連接用耐火軟電線),規格型號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生產日期為2018年7月18日,生產數量2800米,銷售價3元/米,貨值金額共計8400元,現庫存2755米,國抽抽樣用45米(取樣去頭5米,樣品40米)。產品未售出,無違法所得。2018年12月13日本局向你公司送達了(皖合)質監罰告字〔2018〕1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不合格- -(銅芯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連接用耐火軟電線)產品;2、沒收違法生產的不合格- -(銅芯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連接用耐火軟電線)產品(共2800米);3、處以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計貳萬伍仟貳佰元整(252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單位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行政訴訟。
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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