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稱,這部條例是山西省首部規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處罰將有法可依。山西省是電力生產和輸出大省,但電力設施受有意、無意破壞現象頻頻發生,年均萬余起,因此造成的損失近4億元,由于沒有嚴格的地方性處罰依據,相關部門也只能是說教,導致破環電力設施的現象屢禁不絕。
針對這一問題,新頒布的條例明確了六種嚴禁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包括:在桿塔上懸掛廣告牌;擅自在桿塔上搭掛通信、廣播等纜線;擅自攀爬變壓器臺架、桿塔或者拉線;破壞、損毀、擅自移動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及電力通信設施;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升放飛行器、風箏、氣球;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同時規定,對于有以上危害電力設施行為之一的,電力管理部門對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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